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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詳情
銅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發(fā)文
城鄉(xiāng)環(huán)保
食品,建材
發(fā)文單位:銅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發(fā)布時間: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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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詳情
銅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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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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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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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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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guī)范銅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fā)〔
****〕**號)文件精神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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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按照相關標準建設或收購,面向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特定群體進行銷售,具有保障性質(zhì)的政策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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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范圍內(nèi)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配售、管理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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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nèi)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組織編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配售、資格審核、封閉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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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應當根據(jù)職責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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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對象和供應標準,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根據(jù)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狀況和供應能力、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常住人口變動情況等因素進行制定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經(jīng)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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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及售后管理應當納入全國統(tǒng)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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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建設(籌集)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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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
“以需定建”原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根據(jù)本地經(jīng)濟能力、房地產(chǎn)市場情況和各類住房困難群體實際需求,做到穩(wěn)慎有序推進。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方式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方式執(zhí)行。屬地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實施主體,根據(jù)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具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開發(fā)建設、籌集、銷售、回購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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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可通過以下方式建設或籌集:
(一)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二)新增劃撥用地建設;
(三)收回閑置土地建設;
(四)商品房配建;
(五)其他籌集方式。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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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收購房源價格以同地段同品質(zhì)的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即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上不超過
*%的利潤,由籌集(建設)主體與房源提供方協(xié)商確定房源收購價格,并向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報告。其中劃撥土地成本由自然資源、財政、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
、稅務等相關部門集體會商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建安成本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評估出具。收購的存量房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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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配售型保障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項目開發(fā)企業(yè)在辦理土地劃撥決定書之前向市住建局就配售型保障房項目總建筑面積、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及商業(yè)用房建筑面積進行報告。
配售型保障房項目原則上不配建商業(yè)設施,確需配建的,在土地劃撥供應時,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確定。機動車停車位按
*.*個/***㎡、非機動車按*.*個/***㎡比例配建,其中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按非機動車總數(shù)的**%配建。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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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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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根據(jù)本地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家庭結(jié)構(gòu)和人口政策等因素,優(yōu)化規(guī)劃設計方案,合理確定套型結(jié)構(gòu)。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則,新建項目原則上建筑面積不超過
***㎡,存量資源轉(zhuǎn)化項目原則上建筑面積不超過***㎡。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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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積極應用成熟、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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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住房工程質(zhì)量終身負責,根據(jù)《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zhì)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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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建設單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實施商品房開發(fā)。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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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管理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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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以
“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配售價格由
發(fā)展改革
部門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在綜合考慮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和適當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屬地人民政府審定后執(zhí)行。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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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主體應當在銷售房源前,向發(fā)改部門提出配售價格申請,并提交相應佐證資料,不得收取任何未經(jīng)批準的費用。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商業(yè)、養(yǎng)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cè)氡U闲宰》颗涫蹆r格。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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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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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準入制度,重點針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階層,以及本地急需的引進人才等群體。
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家庭各成員名下在所申請地區(qū)城區(qū)范圍內(nèi)無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
(二)家庭申請人中主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
(三)在本市內(nèi)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主申請人申購前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已滿
*個月(含)以上且處于參保繳費狀態(tài)。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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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包括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是指夫妻雙方(含離異、喪偶)及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單身申請人是指達到法定結(jié)婚年齡的未婚人員,或離異、喪偶不帶子女人員。每個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引進人才及公交、環(huán)衛(wèi)、快遞、家政等從事一線基礎公共服務人員不受上述戶籍限制。已享受過房改房、經(jīng)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實物分房的家庭,按規(guī)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后可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子女作為家庭成員參與過申購政策性住房的,成年后符合上述條件可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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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家庭需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購的,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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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戶型和預估配售均價,并會同自然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聯(lián)合審核申請人購買資格。其中: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不動產(chǎn)登記情況,公安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戶籍情況,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婚姻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社保情況。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出具審核結(jié)果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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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強對各類來銅人才的吸引力,在本市經(jīng)營的企業(yè),可以申請集中、適量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決本企業(yè)引進人才的居住。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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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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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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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有購房意向且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入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就業(yè)所在地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提交購房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表》、有效身份證明、戶口簿或者居住證明、婚姻證明(離異家庭提交離婚證明)、社保信息、家庭成員不動產(chǎn)查詢情況等材料。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反饋至(建設籌集)主體,由(建設籌集)主體集中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納入保障對象輪候庫,取得申購資格。對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反饋核查結(jié)果。對核查結(jié)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后符合申購資格的,原申購順序維持不變。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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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
“一項目一銷售方案”,由各區(qū)縣根據(jù)房源建設籌集情況,組織分類配售。銷售方案中應當明確申請流程、配售對象、準入條件、房源信息、配售價格、配售方式、輪候規(guī)則、配售活動安排、回購事宜等內(nèi)容。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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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按公開方式和申報順序取得選房資格和選房順序號,當期未取得選房資格的,進入輪候庫。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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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gòu)在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記時,應當標注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chǎn)首次登記、轉(zhuǎn)移登記、抵押登記等,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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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管理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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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可以在符合準入條件的保障對象之間進行流轉(zhuǎn),但不得流轉(zhuǎn)至非保障對象的普通社會人群。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未滿
*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因申請人發(fā)生重大變故、辭職離開本市等特殊原因確需轉(zhuǎn)讓的,或因購房申請人購買商品房確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明確的實施主體進行回購?;刭徍蟮淖》坎桓淖兎课菪再|(zhì),仍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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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按照《民法典》關于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因繼承、離婚析產(chǎn)、法院判(裁)決等發(fā)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轉(zhuǎn)移的,房屋性質(zhì)保持原性質(zhì)不變。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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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銀行業(yè)金融機構(gòu)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xiàn)抵押權而處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申請人因個人債務涉訴導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司法處置的,房屋應當回購。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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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工作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統(tǒng)籌。購房申請人向?qū)俚刈》砍青l(xiāng)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屬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審核,實施主體負責具體回購工作。
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
+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利息按照簽訂回購協(xié)議時國家公布的三年期LPR和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按照年折舊率*%和房屋持有年限進行計算。購房家庭自行裝修及對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計算。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原購買價格×簽訂回購協(xié)議時國家公布的三年期LPR×房屋持有年限〕-〔原購買價格×(房屋持有年限×*%)〕。
回購申請審批通過后,實施主體應按相關規(guī)定完成回購,解除合同,退出的房屋及時納入配售房源?;刭復瓿珊螅勺》砍青l(xiāng)建設部門審批并退還房屋維修資金。房屋再次配售時,配售價格由回購主體按照屆時該套房屋評估價格加維修維護費等必要費用計算,申請人按規(guī)定繳存房屋維修資金。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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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未設立戶口及居住權、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jié)構(gòu)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yè)費用和物業(yè)服務費用已結(jié)清。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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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因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jīng)查實后房屋被收回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購房貸款的應先清償相關貸款后,由政府明確的實施主體依法依規(guī)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購買價格-房屋折舊方式核算退還金額,折舊金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計算,退款須待該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依法收回后三個月仍未售出的由實施主體退還回購金額;逾期未處理的,應當依據(jù)合同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處理。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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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yè)管理按現(xiàn)行物業(yè)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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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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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資格。對采取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取消購房資格,收回住房并將申請人列入個人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誠信檔案,
*年內(nèi)不得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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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交易、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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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況進行公示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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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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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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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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